台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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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一)对企业报批、办证的申报材料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

(二)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领或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批准证书。

(三)参加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在当天办理完年检手续。

(四)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若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三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审核、签发;对确有经营急需的正当理由且资料齐全的,经批准,可在一天内予以签发急证。

(五)对具备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在45个工作日内批复。

(六)申办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规定备齐资料,立即给予批复。

(七)对办理商户(人)粤港澳入出境小汽车(包括私家车)的行驶牌证的企业,若提交资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八)具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进口自用物品、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递交需提供的资料,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九)对基层报来的有关技术引进、软件出口、技术出口合同、及便捷通关申请等,做到在1至3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审核,及时向企业发放有关登记证书。

(十)对申报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若企业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受理后四个工作日内上报外经贸部;对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若企业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当日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书。

(十一)对申请成立国际货代企业和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上报;对扩大经营地域、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减少、变更等,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上报。

(十二)境外来展在收到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四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出国办展材料的核准上报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十三)办理外国人商务签证通知表,在收齐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对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审批,在收齐承办单位上报的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五)对设立境外企业报批,若企业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做到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者上报。

(十六)对外派劳务人员和驻港澳机构外派常驻人员的报批,若材料符合要求,做到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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